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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戶籍法律制度

2016年01月05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柳 葉

戶籍制度的價值為保護遷徙自由,是政府職能部門對所轄人口的出生、死亡、遷徙、婚姻等基本狀況進行登記並進行相關管理的一項法律制度,具有私法功能。以下介紹世界上具有代表性的西歐、美國、俄羅斯、日本的戶籍制度。

西歐的民事登記制度

在西歐奴隸制時期,古希臘和羅馬曾建立過比較健全的人口登記制度,這種制度的主要作用在於明確公民的等級身份,並具有統計人口、征賦派役的功能。西元前5世紀,古希臘和古羅馬的法律將人劃分為自由人和奴隸,並依財產多寡將自由人分成上至貴族、下至平民的不同等級並予以登記,不同等級的自由人享有不等的公民權,貴族和奴隸的身份具有世襲性。這些奴隸制國家的人口登記不僅不包括奴隸,也不包括無產者以及婦女兒童,因而他們不享有公民權。

到羅馬帝國時代,凱撒大帝開始對義大利的人口和財富進行全面登記,先前不享有公民權的無產者、婦女、兒童也被納入登記範圍,人口登記開始朝健全的方向發展。在奧古斯都統治時期這種人口登記制度開始運用到羅馬帝國統治的其他地區,只是實施程度不同而己。

15世紀封建社會末期,西歐國家開始實行教會登記制度,教會人口登記在西歐國家的工業化進程中發揮過限制人口遷徙的功能,後遷徙來教會登記通過“還俗”改革轉變為近代民事登記,功能也回歸到登記人口和證明身份之本原。

1778年,法國率先依據國民的實際住所或常住地址對出生、就業、婚姻、遷徙、死亡等人口事件進行登記,此後,西歐各國逐漸建立起近代民事登記制度。

20世紀初,西歐國家針對近代民事登記制度的缺點逐步修改相關法規,完成了民事登記的現代化進程。例如,法國、瑞士和比利時將民事登記納入《民法典》中,德國頒佈了《戶籍法》,瑞典1967年實行《人口登記規章》,挪威1970年修訂了《人口登記法》,荷蘭1936年公佈了《人口登記皇家法案》,英國的《出生、死亡、結婚登記註冊法》自1858年頒佈實施以來,歷經多次修訂,沿用至今。

美國的戶籍民事登記管理制度和社會保障號制度

美國於1902年設立聯邦普查局,對每個人的出生、婚姻、生育、領養、死亡等人口事件進行記錄,形成了較完整的生命登記手冊。每個出生的嬰兒都必須由父母和接生醫院填寫出生證,出生證明是每個公民上學、工作等的必需證件,因此出生證除了嬰兒的個人資訊外,還涉及嬰兒父母的基本情況及父母與子女的社會關係,以便為今後嬰兒的監護、撫養及繼承權等民事糾紛提供法律依據。出生登記的材料由醫院進行電子歸檔,成為證明個人身份的最準確和最具法律效力的原始材料,同時傳輸給社會保障總署,由其為嬰兒指定社會保障號,並返回到嬰兒的出生記錄上,再由兒童撫養執行局收集其父母親的保障號,從而將父母與子女的資訊銜接起來。

美國設有分散登記系統,人口動態事件的登記歸50個州和7個單獨的系統負責。州政府負責其轄區內的生命登記和人口動態統計工作,獨立於聯邦政府之外,各個州與國家政府一起做出提供數據的安排,將其匯總後用來編制全國人口動態統計和民事資料,以及處理法律、保健和人口方案有關的全國性問題。

美國的社會保障號制度始於羅斯福當政時期。上世紀80年代美國政府進一步規定所有美國公民或在美長期居留的外國人都必須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號,號碼唯一且終生不變。由此社會保障號成為美國政府進行人口管理的基點。

美國沒有嚴格意義上的身份證,護照、駕照、信用卡等證件的取得必須以擁有一個社會保障號為前提。社會保障號與聯邦和各州的許多社會機構相銜接,是公民享受醫療保險、失業救助、住房補貼、看病就醫的憑證,現在更被廣泛地作為商業用途,如銀行開戶、申請電話等,或個人之間的身份證明。

憑藉社會保障號,美國公民可以進行遷徙和工作。但美國不實行遷徙登記制度,其人口普查局採取的方法是將遷徙登記與納稅地點相聯系的,充分體現了權利與義務的對等原則,只要向遷入地政府納稅,公民個人及其子女就能獲得在當地的發展權。就義務教育制度而言,在不可能實現教育資源絕對平等的背景下,這種納稅與福利相關聯的分配制度,形成的是一種納稅人之間的相對公平和穩定的社會秩序。

俄羅斯的通行證制度

沙俄於1719年正式建立起通行證制度,規定所有俄國人須持有當局發放的通行證才能離開居住地,均不享有自由遷徙的權利。

到19世紀中期,通行證管理更加嚴格。社會各群體的居住地被明確界定,通行證具有鮮明的等級特徵,不同社會地位和民族身份的公民被給予程度不等的遷徙自由權。通行證的發放類型和發放規則也依據外出時間、距離的不同各異。

1932年,蘇聯開始在特權城市實施通行證制度,並在次年擴展至全境。通行證的發放對象為“城市居民”,而且每個通行證上加蓋有居住許可印章,公民在居住地的就業、教育、社會保障等福利的獲得必須以持有當地合法的居住許可證為前提。1974年,農民居民在通行證上獲得了與城市居民同等的權利。1989年,蘇聯政府承認公民的合法遷徙和居住權,1990年最高蘇維埃進一步廢除了居住登記的許可制。

1993年6月,俄羅斯聯邦最高蘇維埃發佈《俄羅斯公民在俄羅斯境內自由遷徙、選擇居住地和逗留地的權利》,其第l條明確規定:每個合法居住在俄羅斯聯邦境內的俄公民都享有自由遷徙和選擇居住地的權利。公民的遷徙行為無須經過地方政府審批,只需進行合法的遷出、遷入登記即可。1995年7月聯邦政府根據法令正式頒佈具體的執行方案,對常住和暫住者分別登記,並給內務部3個月時間調整現存的管理體系以適應新的管理規定。自1993年,俄羅斯官方廢除居住許可管理規定,賦予公民在境內自由遷徙的權利。

在俄羅斯,聯邦政府一直在強調和維護公民的自由遷徙權,並積極推動通行證制度改革,但在莫斯科、聖彼得堡等大城市,通行證改革走向了反向。財政分權下地方社會福利資源分配的壓力、種族主義衝突背景下的治安壓力、市場化在大城市居民中形成的對外來人口的競爭性心態,共同導致大城市對外來居民的遷居限制仍在繼續。隨著流動者和市場化的到來,大城市在利益驅動下對流動者的管理、服務,甚至居住權、市民資格(居住許可證)進行商品化,以市場化的方式來管理和控制流動者。

日本的戶籍簿及住民票制度

1948年日本政府正式實行了新的《戶籍法修正法》和《戶籍法施行規則》,這就是日本現行的戶籍法律制度。“現行《戶籍法》建立在《民法》的基礎上,它對戶籍簿的管理、登記內容和登記方法、戶籍修訂以及戶籍管理的特例說明等做出了詳盡規定”。

日本的戶籍簿以家庭為單位進行編制,採取“家庭卡片式”和“依人編制式”相結合的方式登記。前者主要登記全部家庭人員都適用的事項,記載在戶籍簿的開頭部分,逐次包括本籍地、戶籍首席人(日本稱為世代主)的姓名、戶籍事項欄。而後者,主要指在每個國民出生後立即為其設立登記卡,將從出生到死亡的每次重要的有關身份事項及事件都順次記載下來,以通過卡片瞭解每個人身份的變化情況及現狀。各項登記內容的填報都有嚴格的法律規定,從而很好地起到了登記身份和民事公證的作用。日本的戶籍簿分為正副本,一般而言,在辦理婚姻、新生兒出生、死亡、繼承人認定、遺產繼承等手續時均需要使用戶籍簿。

住民票是日本公民最常用的戶籍文本,它依據每個人當前的居住地來設立,登記有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與戶主關係等十餘項。住民票是完全隨著住址移動的,實現了“戶籍隨人走”,為人口遷徙帶來了便利。公民日常地址的確認、人口遷徙、納稅、選舉註冊登和領取社會保險等事務都使用住民票辦理。

日本政府允許人口在地域和產業之間自由流動,但對辦理戶口遷徙有一套詳細而嚴密的規定,需要做一些相關的手續和登記。人口遷徙登記實行“事後申報制”,在遷出之前,公民先要到當地政府辦理住民票遷出證明,也就是進行銷戶,並要注明遷出原因和計畫前往地址,遷入新址後14天內須攜帶遷出證明、健康保險證等證明到新住地政府辦理遷入登記,這種登記並不是向政府提出申請,也不需要政府批准,只是對公民去向、居住地改變的一個記錄。

(來源:北大法律資訊網)

【編者按:不久前本報刊登了一篇關於中國內地一千三百多萬沒有身份證明的“黑戶”生存狀態的文章《我出生在中國,但我是不是中國公民,我也在懷疑》,講述了一個因戶籍管理制度的不周而導致“黑戶”無法享受共和國公民應有的權利,甚至無法證明自己存在的故事。由此,內地的身份證明及戶籍管理問題再一次在社會上引起了廣泛關注。那麼,國外有沒有類似的現象,它們是如何進行公民身份證明及戶籍管理的?本文應該可以提供一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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