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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鴻銘:“確認書”有效遏止“港獨”侵入立會

2016年07月19日 10:00:44  來源:大公網

【本報訊】據大公網報導,選舉管理委員會上周公佈,所有立法會選舉的參選人都必須簽署一份“確認書”,以表明自己清楚瞭解必須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這一舉措,是對當前囂張的“港獨”勢力的有力遏止、防止“港獨”勢力入侵議會,充分回應了強烈的民意呼聲。而“確認書”符合基本法,更符合當前香港所有的法律要求,堪稱是合憲合法更合理,獲得普遍認同與支持。反對派政客揚言“不簽”“集體杯葛”,這不過是色厲內荏的表現。不簽“確認書”,不僅提名可能失效,一切由此引發的法律後果都由他們自己承擔。

“確認書”合憲合法

首先要清楚的一個問題是,為什麼要有“確認書”,這一要求是否違反現有規定?事實上,選管會的這一要求,形式上或許是“新”的,但內容以及對所有選舉參選人的要求卻是“舊”的,亦是歷次立法會選舉都一直遵行的規定。這一規定就是,立法會是基本法憲制架構下的議會,只能亦是必須在遵守基本法前提下組成、運作。“港獨”則是以否定基本法、否定“一國兩制”作為目的,兩者有本質的衝突。要求候選人明確擁護基本法,是應有之義,正如民建聯會務顧問、資深立法會議員譚耀宗所說的“天經地義”。

從憲法層面而言,香港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直轄下的一個特區,基本法眾多條款對香港在國家憲制秩序下的地位作了非常清晰的規定。例如第1條明確寫明:香港特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離的部分;第12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個享有高度自治權的地方行政區域,直轄於中央人民政府。”第159條“本法的任何修改,均不得同中華人民共和國對香港既定的基本方針政策相抵觸”。試問,“港獨”的主張是否符合基本法的規定?

從本地法律層面而言,基本法第104條亦規定,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議員的誓詞更有明確的規定:“我謹此宣誓:本人就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定當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盡忠職守,遵守法律,廉潔奉公,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服務。”誓詞的內容是對立法會議員的要求,列明他們的職責,當中最重要就是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不論是從國家憲法、基本法還是本地法律的角度,維護基本法以及“一國兩制”,都是正確的做法。相反,任何主張分裂國家、否定“一國”的做法,都是對現行法律的破壞。選管會的“確認書”要求,不過是將這些基本法內容予以書面形式體現,提醒所有參選人必須注意。

對“港獨”絕不姑息

在對待極少數人的“港獨”言行時,市民都有普遍的共識,即不能姑息任由其破壞香港的繁榮穩定,不能任之由之。“港獨”已經遠遠超出了言論自由的範疇,已經觸及“一國兩制”的底線,損害了國家的主權和安全,損害了香港的繁榮穩定,也損害了香港市民的根本利益。不能因為這些人的主觀意圖不可能得逞,或者說不可能成事就加以姑息。關鍵是要看他們是否存在違反法律的行為,是否會造成社會危害。在這些問題上,在這些大是大非的原則問題上,一定要講是非、講原則、講底線,而絕不能夠養癰為患。

事實上,如果按鼓吹“自決”“港獨”者的思維,失去“一國兩制”的香港會變成怎樣的城市?在暴力與極端言行肆虐之下,香港還能繼續擁有世人豔羨的發展機會,還能有穩定的發展與營商環境,還能保持高度的法治水準嗎?恰恰相反,香港將成為一個充斥暴力與對抗、極端與內鬥的混亂地區。這絕非香港市民所願見到的結果。事實上,早前的一項調查就顯示,絕大多數市民皆希望能夠繼續實施“一國兩制”,反對所謂的“自治獨立”,這足以反映香港民心所向。

“一國兩制”堪稱是香港的“生命線”,是香港所有願景與希望之所系。立法會是基本法授權下組成的地方議會,市民不希望看到“港獨”入侵立法會,更不希望看到“港獨”肆虐。所以說,選管會的“確認書”制度,符合法律要求、符合民意希望。反對派若不簽,即證明他們“心中有鬼”,亦需自行承擔一切的法律與政治後果。

(香港青年議會會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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