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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國強:須履行基本法憲制責任

2016年10月20日 16:46:06  來源:香港商報網

【本報訊】據香港商報報道:特區政府前晚就青年新政梁頌恒及遊蕙禎的誓詞事件,入稟高等法院申請臨時禁制令及司法覆核。律政司司長袁國強昨早澄清,有關法律行動絕對沒有破壞行政和立法機關的關系,只是作為行政機關絕對有責任落實和履行《基本法》,而當发現履行《基本法》出現問題時,有責任將問題用適當的法律渠道去處理。他強調,當中沒有任何中央指示,相信香港司法系統可以解決此問題,又認為現階段不需要提請人大釋法。

區法官亦指申請有合理理據

於立法會5名議員重新宣誓前夕,政府入稟高院申請司法覆核,以禁止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為梁頌恒及遊蕙禎監誓。最終法官批出許可受理司法覆核,但無頒下臨時禁制令。案件將於下月3日開審,預計要審兩周。袁國強昨早上會見傳媒時澄清:我們的申請是包括兩個不同的司法程序,第一個是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那里很清楚寫明注冊選民和律政司司長就任何若無權履行立法會議員職務,但仍然履行的話,就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和其他相關濟助……第二項司法程序是司法覆核,主要是就立法會主席昨日(18日)作出的相關決定而提出的。他說:區法官(高院法官區慶祥)在給予他的決定時亦說得很清楚,除了指出我們的司法覆核申請有合理理據外,亦說雖然他無批准臨時禁制令,亦不代表、意味著遊蕙禎和梁頌恒兩位議員他們上星期三的宣誓必定在法律上有效。換言之,這件事仍然會在11月3日的聆訊里處理。

基本法第104條寫得很清楚

就記者問,行政機關是否幹預立法會的內部事務,會否影響或破壞三權分立?袁國強回應說:這個我必須澄清,這絕對不會破壞行政和立法之間的關系。我亦希望在此講清楚,議員要宣誓,其他相關的公務、公職人員要宣誓(的事宜)在《基本法》第104條寫得很清楚,第104條不只就立法會議員,其他例如法官、官員等都要進行宣誓。第104條的宣誓責任是一個很嚴肅的憲制責任。而《宣誓及聲明條例》香港法例第11章第19條和第21條是落實《基本法》相關的憲制責任,因此這不涉及行政機關和立法會之間的關系,這是執行《基本法》下一個憲制責任的憲制和法律問題。他重申:立法會是根據《基本法》構成的,有哪些人可以當選議員、議員的責任為何、立法會如何運作,在《基本法》中有清晰的條文處理。換言之,立法會的運作、立法會的成立,以及立法會議員在什麽情況之下可以履行其職務,必須根據第一,《基本法》的條文;第二,其他相關的法律條文。我亦留意到有社會人士提出而我亦認同(的意見),(就是)立法會亦要守法,立法會無可能淩駕法律之上。

交予法庭是尊重法治的做法

所以,某一位的議員宣誓有否符合法律要求,包括剛才提到的《基本法》的要求和《宣誓及聲明條例》的要求,是一個憲制的問題,同時亦是法律的問題。因此,若然立法機關或立法會的主席,他們的看法和行政機關的看法有分別、有不同時,最恰當的處理方法是將這個問題交予法庭解決,這是尊重法治的做法,並不存在行政機關不尊重立法會或不珍惜立法會自己的運作。袁國強補充說:我們同意不應該幹預立法會內部的運作,但今次並不是這個情況,所以絕對不存在我們用司法程序就會破壞行政和立法的關系,我希望在此重申,我們絕對、絕對尊重立法會,但我們作為行政機關亦絕對有責任落實和履行《基本法》,而當发現履行《基本法》時出現問題時,我們有責任將問題用適當的法律渠道去處理。

在香港法律系統內應做的事

袁國強重申:沒有任何中央的指示,這是我們在香港審視現有情況後,認為在香港的法律系統內應該做和有責任做的一件事情……如剛才指多番重申,《基本法》第104條里的宣誓是一個責任,是一個憲制責任的問題,亦是一位議員能否開始展開他的職務的前提。這是一個很嚴肅的問題,是一個大是大非的問題,我們不可能容許不符合法律要求、沒有履行憲制責任的議員,出任立法會議員和行使他們的職務。被問到會否要求人大釋法,袁國強指出,這些問題雖然涉及《基本法》,亦明白中央有權釋法,但相信有關問題可於香港司法系統處理,因此認為現時不需要人大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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