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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府應起訴梁遊二港人分裂國家罪

2016年10月26日 14:19:57  來源:熊貓時報 作者:梁浩明

【本報訊】據熊貓時報報導,香港特區是“一國二制”,並以基本法為地區管治法律文本,但在一國的大前提下,若涉及國家主權的情況,則適用國家法律,任何分裂國家主權的行徑,國家最高檢察院可以提起訴訟,以體現“一國”的原則。香港青年新政立法會候任議員遊蕙禎及梁頌恒,於10月12日宣誓就職時,公然展示HONG KONG IS NOT CHINA(香港不是中國)的旗幟,又把中國的英文讀成辱華的支那,後者辱華引起公憤,也成為目前的輿論焦點,但是前者卻是分裂祖國的行徑,證據確鑿,輿論聲討更多集中在“辱華”上,蓋過了被“辱華”行為性質更嚴重的分裂行為。也就說,梁遊二人不僅涉及辱華,還涉及搞分裂,前者目前通過輿論進行道德譴責,但後者卻應提起法律訴訟,僅僅譴責不足平民憤。

內地維護國家主權統一的法律目前有《國家安全法》和《反分裂國家法》,前者針對內地公民,但就提及港澳同胞亦有維護國家主權義務;後者則是針對臺灣台獨勢力猖獗而緊急出臺的法律,而刑法亦有分裂國家罪及煽動分裂國家罪等懲處罪犯。其中分裂國家罪,最高可判死刑。

全國人大在○五年通過《反分裂國家法》,首次明確提出了在三種情況下中國大陸可用非和平手段處理臺灣問題的底線,包括任何方式造成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事實;或者發生將會導致臺灣從中國分裂出去的重大事變;或者和平統一的可能性完全喪失。

全國人大於一五年七月又通過《國家安全法》,其中提到國家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任何叛國、分裂國家、煽動叛亂、顛覆或者煽動顛覆政權的行為。但也提及,維護國家主權、統一和領土完整是包括港澳同胞和臺灣同胞在內的全中國人民的共同義務。

港獨肆虐,造成社會動蕩,立法會亂象頻生,特區政府多次出招都無功而還,顯得束手無策。歸根究底,主因是上至中央政府、下至香港特首,都從未就港獨問題一錘定音,沒有明確指出何謂推動港獨、怎樣才算違法、具體由甚麼機構執法及如何執法等。

佔領行動後,提倡本土及自決的組織相繼成立,有政黨更打正港獨旗號,四處派發鼓吹港獨的單張及懸掛港獨標語,滲入校園,影響下一代。及至早前立法會選舉,港府推出反港獨確認書阻撓港獨人士參選,但最終仍有多人成功入閘且當選。

政府日前由律政司代表特首梁振英入稟法院,申請禁制兩人重新宣誓,但不獲法官批淮。建制派議員昨日集體拉隊離場引發立法會流會,終暫時阻止兩人宣誓就職,但亦非長遠之計。

《基本法》未有就港獨作出詳細定義或規定由甚麼機構執法。

雖然《基本法》有條文反對及禁止港獨,卻沒有列明怎樣才算犯法及由誰執法,現時特區政府處理港獨問題更是處於被動。全國人大委員長張德江今年五月訪港時,已清楚表明本土沒問題,但港獨則不容許,正如特首日前就兩名辱華議員宣誓入稟高等法院尋求司法覆核,明顯是向外發出訊息,港獨在港不容立足。

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宋哲19日於《華爾街日報》亞洲版,發表題為《自決在香港是個偽命題》的署名評論檔,強調從來沒有甚麽香港民族,故香港也不存在甚麽民族自決後二○四七問題民主自決問題,批評有人故意偷換概念、混水摸魚,將香港引向極其危險的未來,註定失敗。事實上,56個民族就從來沒有“香港民族”,歷史上以廣州為省城中心,香港一直是漁村,根本沒有中心地位,遑論民族和地位?

但無論是梁振英特首以及香港律政司,還是外交部的聲明,顯然無法阻止分離主義的蔓延。此一涉及國家主權的大是大非問題,必須由中央政府出面,一錘定音。由人大發表針對港獨問題的白皮書,填補基本法的三大漏洞,即什麼行為才算港獨及違法;由什麼部門或機構界定何謂港獨及違法;由什麼部門或機構執法,以此讓港府執法時有理有據,避免出現占中搗亂分子,至今逍遙法外的怪誕亂象,避免分離主義分子打著“言論自由”“自由民主”的旗號掛羊頭賣狗肉,從法律根源上杜絕分離主義勢力蔓延,“五十年不變”,不能變為“五十年不管”,否則無法遏止港獨之亂。中央政府應把當前的香港局勢處理列為平亂,甚至平叛級別,決不能因為擔心西方指責而不執法,當“不管”變為“縱容”,後患無窮。至少,梁振英任內的這屆特區政府,可再次攜基本法23條闖關,儘早立法通過,減輕中央政府的壓力,梁振英也可名留青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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