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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移交逃犯必须提供确切证据 律政司官员:香港标准国际最严谨

2019年06月02日 13:21:44  來源: 中国新闻头条

李家超出席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特别会议,解释修订《逃犯条例》。

【本报讯】记者冯仁乐报道:立法会保安事务委员会昨日连续第2日召开特别会议讨论修订《逃犯条例》。律政司副国际法律专员林美秀响应议员提问时指出,移交逃犯的证据要求方面,香港的标准已属国际上最严谨。

移交须确切证供疑犯可申辩

会上有议员提出,担心移交逃犯过程中有假证据出现。林美秀响应说,根据法律规定,移交请求方提出申请时,必须提交“亲眼见到、亲耳听到”的证人证据,本港法庭不会接纳传闻证供,如果发现是假证据,香港不会移交逃犯,相关疑犯亦可在香港法庭申辩。

她强调,香港在过去20多年一直与多国政府维持司法合作关系,做法都是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在移交逃犯的证据要求方面,港府的标准在国际上所有法律当中已属最严谨。很多国家地区毋须提供如此严格的证据。

没收犯罪财产非杀人封艇

林美秀响应有关“追讨犯罪所得财产”的提问时指,没收财产做法并非如坊间所说的“杀人封艇”,而是必须经外地法院为追讨犯罪所得财产而发出没收令,外地法院必须证明为何针对该目的发没收令及有关财产与犯罪有何关系。

林美秀指出,如果香港法院认为执行命令会违反公义原则,可拒绝执行;法院亦必须信纳在外地法院作出命令时,所有受命令影响的人,包括财产拥有人,必须有机会和充裕时间在外地法院反对命令。在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香港法院才会执行相关命令。香港法院会考虑公义、人权,以及各方利益。

涉案人方面,林美秀说,如有人因政治、种族等问题在审讯时受到不利对待,可以根据这些理据请求负责移交的法院不对他进行移交。当然,其必须说出自己亲身的情况,提供明确的证据。

修例更有效处理性罪行逃犯

民建联葛佩帆议员指出,近日有媒体及宣传品散播不实信息,声称将移交罪行门坎提高至7年,将使香港变成性罪行逃犯天堂。事实上《刑事罪行条例》有42条与性罪行相关的严重罪行,包括强奸、猥亵侵犯等根本没有被剔除,只有4条最高刑罚少于7年的性罪行没有包括在内。她促请局方尽快修订提高这些性罪行刑责要7年或以上,而16岁以下儿童相关的性罪行现时已经有域外法权可以处理。

李家超响应称,如果没有修订《逃犯条例》,现在是完全无法处理上述任何性罪行的逃犯,只有尽快通过修订《逃犯条例》,才不会使香港成为性罪行逃犯天堂。

表达意见创作空间等不受影响

体育、演艺、文化及出版界议员马逢国指出,业界担心修例会否影响言论自由、创作自由和新闻自由。李家超响应,任何言论在香港都无相应刑事罪行,由于移交要符合两地双重犯罪原则,所有创作、报道新闻或表达意见的空间,都不会受影响。

张建宗:表达立场不应将学校摆上枱

另外,政务司司长张建宗昨早出席电台节目时表示,修订《逃犯条例》加入多项新建议,目的是将条例聚焦至最严重罪行,并将处理途径升格至高等法院,为公众带来信心,认为新修订是一个恰当和合理的平衡。他重申政府对移交逃犯程序有严谨把关,不会随便移送逃犯,强调政府在修订《逃犯条例》上无政治任务。

对于近日有若干学校校友会发表所谓的反修例联署,张建宗响应,事件具争议性,个人表达立场是没有问题,但不应干扰学生日常学习,亦不应“将学校摆上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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