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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修例重启 拟引入中立传播权

2021年11月25日 09:26:45  來源:香港文汇网

【本报讯】(香港文汇报记者 邵昕)香港的版权制度落后国际逾10年,特区政府重启更新版权制度工作,昨日起就修订《版权条例》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并以2014年的相关立法建议为基础,提出五大范畴,包括:建议豁免戏仿、讽刺、评论时事等目的而使用版权作品;引入科技中立专业传播权的同时,对未授权者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施加刑事制裁;并增订「安全港」条文,鼓励连线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等。

商经局局长邱腾华记者会。香港文汇报记者摄

香港特区政府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局长邱腾华昨日在记者会上公布,重启修订《版权条例》的工作,即日起展开为期3个月的公众咨询。

他指出,版权制度是产权的重要一环,特区政府自2006年起就加强在数码环境中的版权保护进行了3次大型咨询,2011年和2014年时更分别向立法会提交条例草案,但相关立法程序均未能在当届立法会会期届满前完成,导致现时香港版权制度较国际落后超过10年,对此感到可惜。

邱腾华:五范畴有广泛共识

他表示,国家「十四五」规划首次提出香港要发展成为区域知识产权贸易中心,认为现在是重启版权法例检讨工作的适当时机。《2014年条例草案》是不同持份者通过多年讨论达成的成果和广泛共识,平衡不同持份者权益,因此是次公众咨询文件以此为基础,涵盖五个已经达成广泛共识的范畴。

邱腾华认为,随着科技发展,串流等新的电子传送模式出现,现时的《版权条例》已经落后,为确保版权持有人的作品无论在任何一种电子传送模式中都能得到保护,建议在版权制度下引入新的科技中立专有传播权利,同时为引入上述专有传播权订立相关刑事法律责任,未授权者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时将受到刑事制裁。

他介绍,是次咨询文件中,还新增多项公平处理豁免行为,包括戏仿、讽刺、营造滑稽、模仿、评论时事,及图书馆、教育界网上授课等,版权使用者在进行涉及上述目的的混搭、改图、改片等常见互联网活动时,可获得版权豁免处理,平衡版权持有人和使用者利益,亦利于二次创作。

平台及时遏侵权可减法责

此外,是次咨询文件考虑到连线服务提供者利益,增订「安全港」条文,当网上服务平台获告知该网上服务平台出现侵权活动后,只要采取合理行动及时遏制相关活动,例如下架侵权作品,便只须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相关条文将有资源性质的《实务守则》配合,供服务提供者在收到侵权通知后有可依从的指引和程序,此举鼓励服务提供者与版权拥有人合作打击网上盗版活动。

是次咨询文件还增加两项民事法定因素,协助法庭在处理侵权民事案件的额外损害赔偿时,能更清晰权衡版权持有人所受到的损害,两项法定因素分别为「侵权者获悉其侵权行为后的不合理行为」,以及「侵权行为而令侵权复制品广泛流传的可能性」。

邱腾华说,版权制度对鼓励创意、科技发展、促进和传播知识都非常重要,所以当务之急是要尽快完成立法工作,希望透过3个月咨询收集社会意见,从而草拟及推出法例修订。

立法建议五大范畴

1. 引入科技中立专有传播权利

●为确保给予版权拥有人的保护涵盖所有电子传送模式,建议在版权制度下引入新的科技中立专有传播权利,让版权拥有人能透过任何电子传送模式向公众传播其作品。

●专家解读︰香港目前的《版权条例》对版权拥有人的保护范围只涵盖通过纸媒、互联网等媒介传播的作品,但部分新发展出来的传播模式尚未受到清晰的保护,修订将保护范围扩展至包括串流等在内的所有电子传播途径,可更好保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2. 配合引入科技中立传播权利,加入条文规定相关刑事法律责任

●对未获授权的人在以下情况向公众传播版权作品施加刑事制裁:

a)为任何包含为牟利或报酬而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贸易或业务的目的或在该等贸易或业务的过程中作出;

b)达到损害版权拥有人的权利的程度,一经循公诉程序定罪,可处监禁4年,并可就每份侵犯版权复制品处5万元罚款。

●专家解读︰完善惩处机制;若行为涉及刑事法律责任,政府及警方亦有举证责任,增强保护,更好维护版权持有人的权益。

3. 新增的版权豁免

●为教育界、图书馆、博物馆和档案室,让服务提供者暂时复制版权作品及媒体转换而新增版权豁免。

●为戏仿、讽刺、营造滑稽和模仿目的;评论时事;引用,而引用的程度不大于为某特定目的而所需要的程度。

●专家解读︰为合理的二次创作留下空间,平衡版权拥有者、使用者的权益。

4. 安全港

●服务提供者如符合若干订明条件,包括在获告知侵权活动后采取合理措施遏制或停止有关活动,便只须对用户在其服务平台上所犯的侵权行为承担有限的法律责任。

●专家解读︰保护服务提供者权益,亦鼓励其打击侵权活动,若实时采取行动遏制盗版行为,其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大大减少。

5. 民事案件的额外损害赔偿

●现行的《版权条例》容许法庭在顾及案件的所有情况,特别是考虑一系列法定因素后,向申索方判予额外损害赔偿,以达致案件的公正性。建议在《版权条例》增订两项因素,供法庭在决定是否判予额外损害赔偿时考虑:

a)侵犯版权者在获悉其侵权行为后的不合理行为;以及

b)因该侵权行为而令侵犯版权复制品广泛流传的可能性

●专家解读︰令侵权损害界定更加清晰,有助阻止侵权行为扩大影响,维护版权持有者权利。

公众咨询四大议题

法例尽列所有豁免

●政府立场︰沿用现时在法例中订明所有豁免的做法。

●理由︰因为此做法在版权作品的使用方面能为版权拥有人和使用者提供更大的明确性。

合约凌驾豁免

●政府立场︰维持现行做法,不干预版权拥有人与使用者议定的合约安排。

●理由︰没有实证支持使用者因合约凌驾性条款而无法使用现有的版权豁免,以致利益受损,及考虑到在商业运作中维护立约自由的重要性。

非法串流装置

●政府立场︰不在版权法中引入打击非法串流装置的特定条文。

●理由︰《版权条例》已载有多项处理网上侵犯版权活动的条文,可用于打击非法串流装置。在《2014年条例草案》所载的传播权利被纳入本港的法例框架后,将进一步完备打击网上侵权行为的工具。大部分海外司法管辖区均没有在其版权法例中订立关于非法串流装置的特定条文。

司法封锁网站

●政府立场︰不须引入专为版权而制定的司法封锁网站机制。

●理由︰《高等法院条例》现时已可让版权拥有人就网上侵犯版权行为申请强制令,未有证据证明现有的济助不能赋权法庭发出封锁网站强制令。另外,有关做法有助避免公众关注潜在滥用可能对获取信息自由带来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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