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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全面二孩元旦起實施 合法生育可享30天獎勵假

2016年01月05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報綜合報導】日前,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二次會議表決通過了《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新條例)。新條例對生育政策、計劃生育管理、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流動人口計生服務管理等內容進行了修改和調整,將於2016年1月1日起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同步施行,據瞭解,這在全國計劃生育地方性法規修訂中屬首例。

省衛生計生委有關負責人表示,廣東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堅決擁護中央決定,高度重視生育政策調整工作,各有關部門積極推動、多方協調、抓緊推進,才使得《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修訂草案)》能如此快速地提交省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

該負責人介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修訂始終堅持“三個原則”。一是法制統一的原則。遵循《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修改思路,並充分考慮我省工作實際,實現與新修訂的《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內在統一。二是以人為本的原則。新條例的修訂進度就充分說明了這一點,儘早出臺,儘早讓群眾享受生育政策調整的成果。新條例刪除了很多與“全面兩孩”政策不相協調的規定,省際間生育政策的適用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由當事人自行選擇適用等等,這些都凸顯了以人為本的原則。三是堅持操作性與實用性並重的原則。獎勵優待按照“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的原則,兼顧了《條例》的操作性和實用性。

提倡生育兩個子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者可再生育

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並明確界定“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的,屬於超生”。關於再生育,新條例規定了三種可再生育的情形,一是因子女死亡,現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二是因子女死亡,現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三是有些情形如再婚家庭的再生育情況比較複雜,還需要進一步研究論證後再出臺規定。

收養子女不影響生育權利

新條例取消了原條例對家庭收養子女影響其生育行為的規定。公民收養子女的,既不影響其自身的生育權利,也不影響其獲得計劃生育獎勵扶助的權利。

符合法律法規生育的 產婦可享受30天獎勵假

新條例修改了與“全面兩孩”政策不協調的獎勵規定,取消晚婚晚育假,將原來的獨生子女母親產假調整為獎勵假30天。這意味著,凡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的,不論是生育一孩、還是二孩,以及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的,都可以享受增加30天產假的優待;同時,丈夫的陪產假從10天增加到15天。新條例還規定,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實行計劃生育的,繼續享受各項獎勵扶助和優先優惠政策,比如新條例實施前的獨生子女父母,且終生只生一個子女的,退休時可享受獎勵待遇。

取消二孩生育審批制度 實行二孩生育登記制度

新條例規定,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的夫妻,應當辦理生育登記,生育第二個子女不需要進行生育審批,只需要辦理生育登記即可。但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再生育條件需要再生育的,仍需經衛生計生部門批准。

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新條例規定實行誠信管理,將公民計劃生育情況納入社會信用體系。這意味著,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多生育子女,將在申請貸款、出行、享受公共服務等諸多方面受到限制。新條例還規定推行避孕節育自主選擇,刪除上環、結紮和查環查孕的有關規定;取消計劃生育合同管理制度;減輕對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子女的法律責任,未辦理結婚登記生育第一胎子女的,不再徵收社會撫養費,只督促補辦相關手續;取消禁止招聘錄用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和禁止向沒有計劃生育證明流動人口育齡婦女出租、出借房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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