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贏了法理官司照輸

——中級法院裁判凸顯回歸《土地法》原意的緊迫性

2016年12月08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吳在權

【街談巷議】

一、理解習近平主席“公平正義”論

習近平主席在2012年12月4日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佈施行30周年大會上指出:“我們要依法公正對待人民群眾的訴求,努力讓人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此外,習近平主席更於2015年3月24日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一次集體學習時再次談到:“公正司法事關人民切身利益,事關社會公平正義,事關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要堅持司法體制改革的正確政治方向,堅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為根本尺度,堅持符合國情和遵循司法規律相結合,堅持問題導向、勇於攻堅克難,堅定信心,凝聚共識,銳意進取,破解難題,堅定不移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不斷促進社會公平正義。”由此可見,要治理好一個國家,一個社會,法治之核心意義必須是維護人民群眾權益及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更說明社會公平正義是法律的生命,更是社會和諧的基礎,是國家長治久安及持續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元素。

二、“贏了法理輸了官司”失去私產個案損害公平正義

然而,反觀澳門,卻出現了“政治司法化”的傾向,更出現“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極端情況,如此嚴重之不公平,既損害官司當事人的正當權益,更不利於社會公平正義,值得社會各界,尤其特區政府高度關切及思考解決對策,否則,後果難以想像。

最近,一宗“贏了法理輸了官司”的案件在社會上引起極大反響。根據有關報導,澳門中級法院關於第1074/2015號案的裁判文書指出:“土地於1988年3月15日批出,原本通過合同訂定的利用期於1989年3月14日終止,後被延長至1992年11月14日,但此後市區建築廳監察處發現,所批出的土地有一部分位於公共道路,不能給上訴人修建房屋,於是進行了一系列的行政手續以確定可利用土地的面積,而上訴人原本已經開始的工程也被迫中斷。但之後上訴人曾多次遞交新的建築計劃,卻一直未能獲批,同時行政當局也一直未能通過修訂批給合同條款明示延長土地的利用期。合議庭指出,行政當局在可建築面積上出錯使得上訴人無法開展工程,上訴人根本無法在合同訂定的利用期內(1992年11月14日之前)完成利用,而且對此沒有過錯,因此行政長官以上訴人未能履行合同義務為由,根據《土地法》第166條第1款第(一)項的規定宣佈批地失效的確存在事實前提錯誤和違反法律的瑕疵。但有一個先決問題妨礙司法上訴獲得勝訴,那就是土地批給的期間至2013年3月14日已經到達了批給的最長期限25年,即發生了過期失效。”由此顯而易見,在有關土地爭議案件中,上訴人是沒有過錯的,是具有正當法理,通俗講,是站在法理的一邊,然而,由於法律的問題,而導致了上訴人獲中級法院宣判贏了法理,但同時又受中級法院宣判卻輸了官司,這樣的情況,是否符合習近平主席所說“努力讓人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義,決不能讓不公正的審判傷害人民群眾感情、損害人民群眾權益”的精神呢?

事實上,“公平”與“善意”原則,顯然是法律的其中兩個主要原則。所謂“公平”原則和“善意”原則,至少體現為任何的當事人,都不應該因為自身並沒有的過錯而需要承擔責任或受到損害,倘若受到損害,亦應該得到賠償。誠如最近見諸傳媒新聞報導,在東望洋斜巷18-20號結構工程已進行了近平頂層,但也是被行政當局叫停拖了九年,最近才得以復工,尚幸這地並非批地,沒有土地期限,否則也如同閒置土地同一命運。作為“一國兩制”之法治社會,必須依善法施政,就是實事求是,按基本法保障私有財產。否則的話,不依善法,贏了法理,卻仍輸了官司,沒收私產,便是不公平,沒正義的。這是淺顯的道理,也是法律的生命所在。倘若法律不公平,當事人無法透過司法獲得正義,那麼,人民將失去對法律制度,失去對司法制度的信心,社會亦很難維護穩定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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