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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唱國歌的規定

2015年11月15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法務局供稿)

國歌和國旗、國徽一樣,都是國家象徵。中國國歌是《義勇軍進行曲》,由田漢作詞,聶耳作曲。一九四九年,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第一屆全體會議通過決議,在中國國歌未正式制定前,以該曲為代國歌。直至二零零四年,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修正案》中,《義勇軍進行曲》被正式確立為中國國歌。

奏唱國歌的場合

根據《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國歌可以在下列場合奏唱,包括:重要的慶典活動(例如中國人民抗日戰爭勝利七十周年紀念)或政治性公眾集會開始時;正式的外交場合或重大的國際性集會開始時;舉行升旗儀式時;重大運動賽會開始或者我國運動員在國際體育賽事(例如奧運會)中獲得冠軍時;重大公益性文藝演出活動開始時及其他重要的正式場合等。

國歌不得在下列場合奏唱:私人婚喪儀式;舞會、聯誼會等娛樂活動;商業活動;非政治性節慶活動及其他在活動性質或者氣氛上不適宜的場合。

奏唱國歌的禮儀

根據《關於規範國歌奏唱禮儀的實施意見》,一般情況下,奏唱國歌時,應當著裝得體,精神飽滿,肅立致敬,有儀式感和莊重感;自始至終跟唱,吐字清晰,節奏適當,不得改變曲調、配樂、歌詞,不得中途停唱或者中途跟唱;不得交談、擊節(例如打拍子)、走動或鼓掌,不得接打電話或從事其他無關行為。國歌不得與其他歌曲緊接奏唱。

此外,根據第5/1999號法律規定,國歌應依照正式總樂譜的規定進行演奏,不得修改國歌的歌詞。演奏國歌時,如果故意不依歌譜或更改歌詞,會構成“侮辱國家象徵罪”,最高可判監禁三年。

【註:本文內容主要參閱5/1999號法律第7及9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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