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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政公署公佈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

2015年11月15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報訊】廉政公署完成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年初廉政公署在審查交通事務局的一宗行政申訴個案時發現,該局曾經依據《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使用規章》的規定,對涉嫌違反規章的准考人提出控訴並科處罰款,但該規章自2001年6月2日起已經失效。

廉政公署在調查交通事務局適用已失效規章進行管理及執法的原因時,發現“駕考中心使用規章"屬前市政機構頒布的規章,在成立交通事務局時規章的問題已經存在。考慮到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的內容與居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尤其是涉及到街市管理、鮮活產品銷售等重要的民生事項,廉政公署認為有需要對現行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作專項研究和跟進,以促進該等法律規範的修改和完善。

廉政公署在對仍然生效的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作初步研究時發現,有相當數量的規範已經不合時宜,當中甚至可能存在現實狀況與規範內容相違背的情況,並對其中《有關零售肉類、漁獲、禽鳥和蔬菜場所的發牌規章》和《澳門市政廳市立街市條例》的規範問題進行了重點的跟進和調查。

“零售發牌規章"中關於限制場所僅可售賣一類食品,例如獲准售賣肉類的場所,不可售賣漁獲、禽鳥、蔬菜和水果的規定,明顯已不符合澳門現今社會的民生需要及經濟環境,而《市立街市條例》的部分條文也已經明顯不合時宜或被廢棄不用,所規範的內容過於簡單、空泛,而且缺乏有效的稽查和處罰制度,難以起到規範街市經營運作的效果。

因此,廉政公署建議交通事務局儘快就駕駛學習暨考試中心的使用及管理擬定新的規章,以填補因“駕考中心使用規章"失效而出現的法律制度上的空白;建議民政總署儘快對“零售發牌規章"第三條限制場所僅可售賣一類食品的規定作出修訂,並對《市立街市條例》等市政條例和市政規章進行全面清理,對仍然生效但與現實生活脫節的內容作出修改和完善。

【關於市政條例及市政規章的調查報告的詳細內容,可登入廉政公署的網站進行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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