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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動計劃”涉嫌違法 或阻礙當選

2016年06月08日 09:52:01  來源:香港文匯報

“雷動計劃”由“佔中三醜”之一、港大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

可構成促使或阻礙當選 或需計入選舉開支

“佔中三醜”之一、香港大學法律系副教授戴耀廷提出“雷動計劃”,推動反對派內部協調及選民“策略性投票”,令“非建制派”在9月立法會選舉取得過半數議席,而計劃的文宣及戴耀廷多番言論中,均提到計劃是“踢走建制派”及支持反對派。有法律界人士質疑,若“雷動計劃”在選舉期間如投票日最後階段,明言選民應投票予哪些候選人,就有可能構成在選舉中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屆時計劃招致的開支,就要計算在其協助的候選人名單的選舉開支內,如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沒有申報,就有可能違法,最高可被判監。選舉事務處表示,若招致選舉開支者不是候選人本身,也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同樣有可能違法。

“雷動計劃”日前開始設立街站,向市民派發宣傳單張,並協助市民在手機安裝通訊程式Telegram,以參與該計劃內的“雷動聲吶”民調。單張稱計劃是“踢走建制”,以“民主陣營取得過半數議席”為目標,並計劃“招募”25萬人,其中20萬人是“前方部隊”,要求他們參與“雷動聲吶”,及考慮候選人當選機會而投票,另外每個地方選區各一萬人是“雷霆救兵”,在投票日最後階段參考民調結果,作“策略性投票”,以“拯救邊緣名單”。

法律界:若明撐某人即“中招”

戴耀廷早前多次接受訪問時,都開宗名義稱“雷動計劃”是協助反對派多取議席,而他日前在個人facebook專頁宣傳“雷動聲吶”時,更稱“九月立選就可以踢走‘保皇黨’,立會達半,將半個立法權搶到手!雷動成功,到時(特首)梁振英肯定無...得...留...低!”

他在日前“雷動計劃”記者會上,被問到計劃會否因促使或阻礙他人當選,而違反相關選舉條例時,宣稱他們不會直接叫選民投予哪個候選人,選民所收到的資料會是“所有候選人按他們推算的支持度”,“按我自己的理解,只要全面公佈資料,也沒叫任何選民去支持某候選人,應該沒有構成相關違規。”不過,他謂正在商討會否提供“多一些建議”給選民。

曾參與選舉的律師簡松年接受本報訪問時表示,如果在選舉期間,“雷動計劃”只提到“踢走‘保皇黨’”及“支持‘民主派’”等,沒有明言支持哪些候選人,就不會構成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但如果計劃明確支持某些候選人就會“中招”,“尤其是他們的‘雷霆救兵’部分,本來沒有提到人名、競選號碼就不會出事,但若要那班選民清楚明白要‘拯救’哪些名單,或多或少就會涉及這些資料。”

他指出,如果“雷動計劃”構成促使或阻礙候選人當選,整個計劃招致的開支就要由其支持的候選人名單攤分並申報,而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二十三條,如任何候選人或其選舉開支代理人所招致的選舉開支沒有載入該候選人的選舉申報書中,則該候選人即屬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同例第二十二條規定,任何人在選舉中作出非法行為,即屬犯罪,如循簡易程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年;如循公訴程式審訊,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

選舉事務處:接獲投訴必調查

選舉事務處回覆本報查詢時指,根據《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選舉廣告”是指為促使或阻礙一名或多於一名候選人在選舉中當選的任何形式的發佈,“選舉開支”則是指候選人或代表候選人的人士,於選舉期間之前、之後或選舉期間內,為促使有關候選人當選或阻礙其他候選人當選而招致的開支。

該處續指,假如發佈選舉廣告涉及開支,而發佈者非候選人也非候選人的選舉開支代理人,該發佈者便可能觸犯《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下的非法行為。若候選人指使該人士或組織發佈有關選舉廣告,而沒有將有關費用計入其選舉開支內,該候選人亦同樣會觸犯該條例的規定。

選舉事務處強調,如接獲懷疑涉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的投訴,會轉交執法機關調查和跟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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