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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國兩制”成功實踐與新型公權力機關建設(3)

楊允中

2016年06月17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一國兩制】

《澳門基本法》第2條明確規定,這種高度自治權係來源於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即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授予,顯然,這是基於澳門具有特殊的歷史發展背景,以及回歸後它可能扮演的特殊角色的考量。儘管澳門是個典型的微型社會、微型經濟體,按人口和面積它比全國絕大多數縣級行政單位都要小,但澳門又是中國近代史和現代史上佔有獨特地位的一個高度國際化城市,也是直接同全球接軌的高開放度國際自由港,即使同香港相比,澳門也具有不少特殊性:歷史久遠、法制與正式語文不同、全球化接觸面不同等。利用好澳門,發揮好澳門不可取代的某些優勢,關係到國家和平統一目標的實現和民族偉大復興的成功,即同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直接相關。這是問題的一方面。國家決定把“一國兩制”方針適用於歷史遺留的澳門問題的解決,令澳門享有更多有形與無形的優惠,極大地增強澳門發展優勢,對此,特區政府和全體居民都應心存感激並尊重中央政府的權威。這是問題的另一面。

在澳門因實行“一國兩制”原有資本主義制度和生活方式被保留和延伸,這只是新興特別行政區制度的一個內容與要點,絕非意味着政治、法律、經濟、民生、文化、社會以及對外聯繫同回歸前完全一模一樣。用通俗語言來講,特區絕不姓“資”,當然,同國家主體部分實行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也有區別,不能被簡單地認定為姓“社”,故此,說它姓“一國兩制”,即可能是集兩種制度優勢於一身的創新發展模式,也許最恰當不過。

儘管在特區存在行政、立法、司法三大公權力機關,而且特區政治體制與民主發展還要不斷自我完善,但特區是奉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中央政府特別授權下建立的地方行政單位,管治權力來源於國家的特別授予,故此,絕不宜盲目攀比,不可把特區公權力機關等同於西方國家的三權分立,當然,同內地中央政府和地方公權力機關的性質、結構也不相同。不錯,外國實行的某些成功管治經驗與做法,可以研究甚至借鑒,但不顧國情、時代的不同,忘記“一國兩制”是當今具多重創新價值的嶄新設計,捨本逐末、鸚鵡學舌、生搬硬套甚至盲目崇拜、惟西方馬首是瞻的變態心理,是對歷史的倒退,不能置之不理。

根據《澳門基本法》的創新設計,特區公權力得天獨厚:法律定位高、國家關懷多、發揮空間大、居民受益面寬。雖然在回歸時已可被認定是發達地區,但特區財政收入可以全部由特區自行支配,不上繳中央政府,僅這一條在全世界幾乎就找不到第二家。往往不時也可聽到一種聲音:特區的官好當,因為錢多、優惠多、別人讚揚多,也正因為此,特區公權力機關的各級據位人更應主動調整好心態,懂得這“回歸”兩字的真正意義,懂得自己的進取與“一國兩制”基本國策間的利益關係,懂得對國家、對中央政府心存感恩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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