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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權利,和青春一起流逝(上)

2016年07月08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李賀亭

提示:性權利作為人的一項基本權利始終沒有受到立法機構和法學界的足夠重視。性權利源於憲法、蘊於民法,包括性快樂權、性自主權、性健康權、性防衛權等多項權能,蘊含著豐富的法理價值、倫理價值和人文價值。當前,我國有關性權利的立法存在諸多缺憾,公權對性權利的無理干涉也十分嚴重。準確界定性權利,合理張揚性權利的價值意蘊,不僅有利於充分保障性權利,同時也會為對性權利進行合理規制創造必要條件。合理規制性權利的意義在於保護性權利,維護性文明,減少性騷擾一類的性侵權行為。

要旨

正是談性羞羞答答的文化傳統,導致中國民法上至今沒有明確的性權利概念,性權利自然缺失法定的保護規定和措施。現實中得以歸入人格權(人身權)變相受到一定保護,但是很多情況下,依然如青春逝去,悄無聲息......

【 判例】

丁玉(化名)訴李某江人身損害賠償案

審理法院: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主審法官:孫琪

原告:丁玉,34歲,未婚,文工團演員

被告:李某江,59歲,已婚,某公司老闆

原告請求:請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誤工費1.8萬元,精神撫慰金30萬元,承擔訴訟費。

【案件事實】

原告丁玉出身於一個軍人家庭,曾經是部隊文工團的一名演員,一直未婚。2010年,33歲的她經不住家人催促,便在百合網發佈了徵婚資訊,希望借此找到合適的男友。

時間不長,同為百合網註冊會員的李某江向丁玉發出徵婚邀請。當年12月17日,丁玉和自稱離異的李某江在藍色港灣一咖啡廳見面。在這次見面中,雙方就談及了婚姻及子女的看法。李某江明確表示,自己的子女絕不會干涉他的婚姻問題,兩人結婚後可以有自己的孩子。

一周後,李某江帶著丁玉到瀋陽共度聖誕。經過隨後的交往,雙方的戀愛關係確定。丁玉說,在交往中,她發現李某江體貼人,性格也不錯,她很快就淡忘了先前在意的年齡因素。

2011年春節期間,李某江還帶著丁玉回黑龍江黑河的老家過年,在此過程中也與家中的親友、長輩見面。隨著感情的加深,丁玉和李某江同居。其間,丁玉辭去在朝陽區某行政單位的工作,和李某江共同經營一家公司,並為這家公司付出了很大心血。2011年9月初,丁玉懷孕,就此情況徵詢李某江的意見。李某江表示,現在業務繁忙,生育孩子肯定不方便,但將來肯定會和丁玉結婚。

婚期遲遲不能確定,丁玉和李某江仔細協商後,最終選擇了墮胎。2011年9月28日,丁玉做人工流產時,李某江還以丈夫的身份在手術前的風險提示單上簽字確認。

墮胎以後,丁玉及家人都希望儘快結婚,便開始催李某江提供離婚證、戶口本、身份證等證件,抓緊辦理結婚手續。但李某江卻以各種理由予以推託。就在等待的過程中,有知情人告訴丁玉,李某江並非單身,其女兒也把丁玉當作了小三。丁玉這才對李某江產生了較大懷疑,但她仍然相信李某江不會欺騙自己。2012年春節,無法隱瞞下去的李某江向丁玉道出實情:他有老婆。

得知全部真相後,丁玉徹底死心, 丁玉對此十分憤怒,多次致電譴責李某江,要求其賠償給她造成的傷害。對此,李某江不以為然:“你去法院告我吧”。

經過反復考慮,丁玉對向上朝陽法院起訴。丁玉認為,李某江故意隱瞞已婚的事實,她才和他交往,李某江的欺騙行徑,侵犯了她的貞操權及性自主選擇權,同時造成精神損害。丁玉要求李某江向她出具書面致歉信,並賠償她誤工損失1.8萬餘元,精神損害撫慰金3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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