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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人罪 和殺狗無關(上)

——由楊某殺人罪談預備犯罪

2016年09月02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作者:李賀亭

【要旨】

上期,我們談了一罪和數罪的問題。本期借溫州楊某故意殺人犯罪一案,說一說預備犯罪的問題。

預備犯罪也構成犯罪。但罪名不是“預備某種犯罪”或“某種犯罪預備”和“某種預備犯罪”,而是直接定該罪,即“某某罪”。預備犯是犯罪理論上的一種犯罪形態劃分。是修正的犯罪構成,具備犯罪的實質特點,目的是前延對犯罪的打擊,以更充分的制止和制裁犯罪,同時預防後果嚴重的犯罪出現。

 

【判例】浙江省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

被告人楊某,無業。曾因犯盜竊罪於2008年9月19日被判有期徒刑三年九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因犯盜竊罪於2014年2月20日被判有期徒刑八個月,同年6月20日刑滿釋放。因涉嫌故意殺人於2015年8月31日被抓獲,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取保候審。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於2016年5月10日向龍灣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楊某因懷疑被害人吳某與其同居女友陳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懷恨在心。2015 年5月6日21時,被告人楊某到路邊購買一把水果刀,來到被害人吳某位於龍灣區永興街道五溪村三排19號廠房內的住處,準備伺機殺死吳某,然後自殺。由於當時吳某不在家,被告人楊某便將吳某廠內的一條狗殺死,將狗的頭部和軀幹部砍下放置於吳某的床上,並留下字條威脅吳某。事後被告人楊某還多次發短信威脅吳某,要求處理二人之間的糾紛。

對於以上指控事實,公訴機關提供了相應的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楊某的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建議對被告人楊某在拘役五個月至六個月的幅度內量刑。

被告人楊某辯稱其主觀上無殺人故意,寫紙條、發短信均是為了嚇唬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所做認罪供述是自己在萬念俱灰的情況下亂說的。

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楊某因懷疑被害人吳某與其同居女友陳某有不正當男女關係而懷恨在心。2015年5月6日21時,楊某來到吳某位於龍灣區永興街道五溪村三排19號廠房內的住處,準備伺機殺死吳某,然後自殺。由於當時吳某不在家,楊某便將吳某廠內的一條狗殺死,用刀將狗的頭部和軀幹部砍下放置於吳某的床上,並留下字條以死亡威脅吳某。事後楊某還多次發短信以死亡威脅吳某,要求處理二人之間的糾紛。

2015年8月31日,被告人楊某來到永興派出所要求公安機關處理其與陳某、吳某的感情糾紛,民警核實楊某的身份後發現楊某系本案被告人,遂將楊某抓獲歸案。

關於被告人楊某提出其主觀上無殺人故意,寫紙條、發短信均是為了嚇唬被害人,在偵查階段所做認罪供述是自己在萬念俱灰的情況下亂說的辯護意見。經查,院認為,被告人楊某在偵查階段多次穩定供述其欲殺害被害人吳某,其留下的字條及發送的短信亦能證實其具有剝奪他人生命的主觀故意,證據之間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故對被告人楊某的辯解意見,不予采信。

龍灣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楊某為剝奪他人生命,準備工具、製造條件,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屬犯罪預備。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楊某有前科,仍不思悔改,再次犯罪,酌情予以從重處罰。被告人楊某屬犯罪預備,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公訴機關的量刑建議適當,予以採納。判決被告人楊某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拘役五個月。(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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