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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通報踐行核心價值觀有關情況和典型案例(3)

2016年09月23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三、丘某良詐騙案

(一)基本案情

2014年,被告人丘某良與李某相識後,丘某良稱在文化教育方面有認識的領導,能辦理教師調動等事項,並取得了李某的信任。2014年9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幫忙辦理其朋友謝某報刊亭的事情。在辦理過程中,丘某良收取了李某轉交的謝某的45000元。

2014年11月,李某找到丘某良幫助其朋友謝某的嫂子進入廣東省河源市某中學工作,丘某良答應幫其辦理。在辦理過程中,丘某良以需要相關經費等理由,通過銀行轉賬、現金交付等方式騙取了被害人85000元。

2014年12月,李某再次找到丘某良,讓丘某良幫助王某進入河源市源城區某小學工作,丘某良答應幫忙辦理。在辦理過程中,丘某良以找工作需要經費為由騙取了被害人王某60000元。

期間,因辦理報刊亭的事情長期未果,為應付李某的不斷催促,丘某良便於2015年2月弄了個假的《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交給謝某,企圖蒙混過去,不料露出馬腳。2015年3月13日,丘某良被公安機關抓獲。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河源市源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丘某良無視國家法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騙取他人財物價值19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鑒於被告人丘某良當庭自願認罪,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酌情從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丘某良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零八個月,並處罰金5000元。

宣判後,丘某良未上訴,本案刑事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三)典型意義:誠實守信

從審判實踐中來看,包括本案在內的不少以找工作、替人辦事為名的詐騙案件中發現,犯罪分子的騙術並不高明,而是抓住了被害人急於求成、想走捷徑的心理,從而讓犯罪分子有機可乘。此類詐騙時有發生,法官告誡廣大市民不要輕易相信社會上人員所謂的“有關系”“有門路”,應通過正規的途徑去找工作、辦事,切勿貪走捷徑,謹防上當受騙。

四、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戚某、錢某系夫妻,2013年6月16日至2014年7月31日間通過微信軟體等途徑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手提包、皮帶等),後又租用廣東省韶關市區某大廈的房間存放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待售。

2014年8月1日12時,公安機關將錢某抓獲,並在其家中查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一批。同日16時許,戚某到公安機關投案,並帶民警到市區某大廈存放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房間進行檢查,在該房內查獲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一批。

經鑒定和審計,戚某、錢某銷售的商品均為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銷售金額為人民幣77757元,其庫存的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價值人民幣9570元。

(二)裁判結果

廣東省韶關市湞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戚某、錢某銷售明知是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數額較大,其行為均已構成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罪。戚某在犯罪過程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錢某在作案過程中起輔助作用,是從犯。戚某在案發後自動投案,歸案後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一審以銷售假冒註冊商 標的商品罪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七個月和六個月,均緩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5萬元。一審宣判後,二被告人均未提出上訴,現判決已生效。

(三)典型意義:誠信經營

本案是一起通過微信朋友圈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的典型案例。微信朋友圈原是相對私人的個人空間,然而越來越多的人加入微商,利用微信朋友圈等新平臺售假者也越來越多。與傳統侵犯知識產權犯罪案件相比,這類犯罪作案手段相對隱蔽,但傳播面廣及推廣速度快,銷售假冒註冊商標的商品涉及面廣,社會影響惡劣。目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網路交易管理辦法》在微信購物方面還沒有明文規定,而且微商沒有經過工商註冊登記,相關法律法規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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