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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超发文阐释国安法细则 增强维护国安执行力量

2020年07月10日 10:28:20  來源:香港商报网

【本报讯】记者冯仁乐报道: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日发表题为《增强维护国家安全的执行力量》的文章,就行政长官会同国安委为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所授予的执法措施制订实施细则,作进一步阐释。他强调,作为国家不可分离的一部分,香港有必要履行宪制责任,做好防范、制止及惩治危害国家安全行为和活动的工作。

保安局局长李家超昨发文阐释香港国安法实施细则。

4项措施按现有法例做法

文章起首称,根据香港国安法第四十三条实施细则,赋予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权力,更有效履行其维护国家安全的工作。实施细则详细列明7项措施的权力、程序和审批准则,确保相关人员在执行措施时,既可有效达至防范、制止和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和活动,亦同时符合香港国安法总则对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要求。7项措施中,4项是现有法例已有的做法,只是使其适用于香港国安法的罪行,包括搜查处所;要求受调查的人交出旅行证件;冻结、限制、没收及充公与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要求有关人士回答问题和提交资料或物料。这些措施无别于现有法例现时的做法,大致上是将这些条文抄录入实施细则内。

文章提到,执法人员搜屋一般都要法庭手令,但因延误以致证据有可能被毁灭或疑犯逃脱等紧急情况下,毋须手令搜查,这做法在现时的《火器及枪械条例》和《防止贿赂条例》下是容许的。至于要求交出旅游证件、冻结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相关财产和要求提交资料或物料等措施都存在于现行的《防止贿赂条例》、《有组织及严重罪行条例》和《联合国(反恐怖主义措施)条例》中,只是将其延伸至危害国家安全的罪行。

截取通讯务平衡人权保障

由于国家安全涉及国家层面的复杂和敏感数据,实施细则要求,进行截取通讯及秘密监察,须由行政长官批准,侵扰程度较低的秘密监察可由首长级警务人员批准。有关程序设有多项保障条文,包括授权时必须考虑个案的迫切性和严重性,是否其他侵扰程度较低的手法不能达到目的,和符合“相称性”及“必要性”的验证标准,以平衡人权的保障。这做法和很多国家由总理或部长批准的做法类似。保安局局长已发出《运作原则及指引》,警方要遵守。香港国安法订明国安委对措施有监督责任,行政长官按实施细则可委任一名独立人士协助国安委履行这监督工作。

另一项措施是在条文适用的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及保障香港长远的繁荣稳定,制订的实施细则赋权警务处处长,如合理地相信是防止及侦查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所需要的,可要求在香港活动的外国或台湾政治性组织或在香港的代理人提交相关个人或组织活动的数据,这措施须获得保安局局长批准。多国(包括美国及澳洲)都有类似法例规管外国政治性组织或代理人。其实,这做法在香港并非全新事物,现时在《社团条例》里,社团事务主任可要求社团提交资料,以履行其所需职责。

对网络信息容许合理辩解

最后一项措施是要求移除危害国家安全的网络信息。近年网上或社交媒体出现不少煽动性言论或明显虚假信息,令不少市民尤其是年轻人被严重误导,甚至因而作出极端暴力的违法行为,情况严重,有些更可能涉及危害国家安全。巿民可表达言论但这并非没有限制的,正如恐吓性说话可构成刑事恐吓罪,因此市民必须合法及负责任地使用互联网。为防止这些包括煽动性或虚假的信息广泛传播而产生危害国家安全的严重后果,警务处处长如合理怀疑在电子平台上的信息相当可能构成/导致危害国家安全罪行,在保安局局长批准下,可要求移除或阻止其接收。很多国家都有类似做法,如德国、澳洲、新加坡等,都因不同公众利益理由,订立移除信息或阻止公众接达有关信息的法例。措施容许合理辩解,包括所需的科技并非发布者或有关服务商合理可得,或有关服务商遵从有关要求会对第三方招致相当程度损失或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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