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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保卡不能輕易借人

以案說法

2020年10月12日 00:00:0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報訊醫療保險基金是我國居民醫療保障體系的重要基礎,被稱為醫療事業的生命線、老百姓的救命錢,但一些單位和個人卻想方設法鑽規則漏洞,進行上下串通,大肆騙取國家醫保基金,嚴重損害了國家基本醫療保障體系,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

【案例一】冒用他人醫保卡,大量開藥

李某、李某某系父子關係,2016年至2018年間,二人通過收集程某等人的醫保卡,到醫院冒名就診,虛開大量處方藥物後對外加價出售,騙取國家醫保基金103萬餘元。法院經審理認為,二人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國家醫保基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均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對李某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對李某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年。

【案例二】大量收集醫保卡,供他人詐騙使用

田某在2015年至2018年間,收集張某等10餘人的醫保卡,提供給他人到醫院冒名就診虛開大量藥品,騙取國家醫保基金23萬餘元。法院經審理認為,田某明知他人進行詐騙醫保基金的相關犯罪,仍為其提供醫保卡,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鑒於田某已退賠全部損失,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

【說法】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譚勁松介紹,從涉及醫保卡的犯罪方式看,第一是冒用他人醫保卡、大量開藥。行為人通過上家大量收集他人醫保卡,到醫院冒名就診,持同一醫保卡到不同醫療機構大量開藥,或持同一醫保卡開具多個門診科室的藥物,藥物一般為心腦血管、高血壓、糖尿病、骨科相關慢性病用藥,加價賣給非法收購藥品的下游犯罪分子。第二是大量收集醫保卡。行為人明知他人使用醫保卡進行冒充就診等詐騙犯罪活動,而大量收集醫保卡供他人使用,賺取醫保卡租賃費或犯罪提成。

譚勁松提醒,一要強化本人就醫措施,加強對醫保參保居民的法治教育,對違規出借、出租醫保卡的持卡人,要加大行政處罰力度,視情況給予暫停一段時間醫保待遇的處罰,構成犯罪的要追究刑事責任;二要嚴格貫徹醫保開藥規定,明確醫生開藥核查身份的責任,對代開藥的情況,在制度規定上明確代開藥人要身份留痕,嚴格執行一次性開藥量的規定,儘量防止一次性大量開藥的情況;三要加強對醫院周邊和藥店的執法檢查,從詐騙醫保犯罪的上游、下游阻止犯罪的滋生;四要運用科技手段加強異常醫保卡的篩選、檢查力度,對藥品生產企業、醫院、藥店、持卡人進行大數據動態管理,構建模型,分析異常動態,確保及時發現相關犯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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