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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要关注雷洋案

2016年05月15日 18:29:40  來源:香港法治网

【本报讯】当“魏则西事件”余波未了之际,另外一个年轻人的死亡再一次震惊全国,引发了更大的舆论热潮。

5月7日晚,中国人民大学毕业生雷洋从北京昌平家中出发前往机场接亲属而后失联;次日凌晨,家属接派出所消息,雷某涉嫌嫖娼,突发死亡。对此家属表示质疑,在网上发布了一篇帖子,从而引起了网友的极度关注。

一个涉嫌嫖娼者的死为什么会掀起这么大的波澜?因为同样的悲剧也可能随时降临到我们每一个人身上。一位人大的硕士高材生、一位初为人父的青年才俊,一位小有成就的环保专家,在结婚三周年纪念日外出接机途中失联,随后被警方认定涉嫖并控制后离奇死亡。整个故事跌宕起伏,真相扑朔迷离,具备了悬疑小说的几大要素。更重要的是,这样的人属于社会主流精英,受人尊重,却仅因为涉嫌嫖娼而死亡,事后警方所披露信息又疑点颇多,难怪会格外吸引眼球,引起社会极大的关注。

热点一、雷某是否嫖娼?警方采取强制措施是否合法?

雷某是否嫖娼?这不仅是部分热爱八卦的看客们关心的问题,更是昌平警方几天来一直努力想要证明的问题。即使在网络主流舆论包括雷某的妻子都认为此案“无关嫖娼,只关死因”之后,昌平警方仍在坚持不懈地找出各种证据来证实雷某嫖娼。

与八卦围观者们看热闹的心态不同,对于昌平警方来说这是关系到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参与者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问题?不得不努力。

因为从执法者的角度来看,只要雷某嫖娼了,那么警方警方采取强制措施似乎就是合法的了;只要这个强制执行约束雷某人身自由的程序合法,那么动用警械、采取某些暴力手段的过程也就合法了。

为此,警方提出了各种证据:包括警方称雷洋承认自己嫖娼,并拿出雷洋按了手印的问讯笔录;公布了一个女子指证曾帮雷某“打飞机”及200元的“收据”;甚至还有经DNA检测属于雷某的带精液的套子。昌平分局预审大队大队长高春正说,预审是在5月9日,对团伙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受理该案,认定雷某的嫖娼事实是充分的,证据确凿。

但这些都属于事后单方面的证据,不排除造假的可能。就如同侨报等媒体所说:“警方两次通报,一次说是在足疗店抓获6人,一次说是在足疗店外盘查雷洋并控制,细节并不完全一致”。“雷洋在被拖上白色面包车后,十几分钟后就已被送往医院急救,期间并没有机会同抓捕他的警员回到东小口派出所的办公区,警方是如何完成笔录的?”当然,这么专业的问题应该交给检察机关来判断。

笔者关心的是,现场执法的民警是否有权在嫖娼现场之外认定雷某嫖娼,并且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约束雷某的人身自由?

警方处理嫖娼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该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需要传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

按照现场民警邢永瑞对媒体的说法,(他们)使用强制传唤和制服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来进行的。

问题就在这里:对不服从传唤者可以采取强制传唤和制服,但从有关报道来看,对于雷某,现场民警似乎并未使用传唤证,也不属于现场发现。仅凭一个普通人曾经进入“嫖娼场所”(而且还是可以公开营业的“疑似嫖娼场所”),就可以使用强制传唤和制服手段吗?那一条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力?

从行政法的角度来看,行政强制措施必须严格依法实施,不管事后是否查实雷某嫖娼,都不能够成为执法者不依法定程序采取强制措施的理由。换句话说,抓人必须事先得到法定授权,至少要符合法定前提条件,而不能够事后追认,否则我们每一个人都将陷入随时可能被限制人身自由的不安环境之中。这也是我们必须高度关注雷洋案的重大理由。

热点二、监控设备全部失灵的巧合。

警方开始时称执法记录仪被摔坏;后来又说没有记录仪,民警当时用手机进行了记录,在制服过程中,手机掉地摔坏。但据媒体报道:2010年,北京市公安局在全局推行执法记录仪制度,要求民警每一次出警都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出警全过程。按照这个规定,出警不带执法记录仪是违规的。

更巧的是,“小区摄像头”也坏了,雷洋手机里的位置信息也被人为删除,这就未免有些过于巧合了。

好吧,各种巧合使得监控设备统统失灵的可能也是存在的,但摔坏的执法记录仪或者手机总还有储存卡吧,难道这也能摔坏?有网友提出是不是有人想拖时间更改储存记录。这已经是对昌平警方的直接质疑了。尽管也有网友呼吁要相信警方,但过多的巧合显然已经严重损害了警方的公信力。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由第三方——检察机关出面查清并公布案件真相,才能够得到社会的真正认可。一般来说,如果警方办案程序没有问题,检察机关多半会以法律监督的方式进行调查;如果初步确定警方有违法现象,检察机关也有权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民警进行刑事立案侦查。

热点三、雷某的死因。

现在热点已经不在于雷某是否嫖娼,而在于雷某是否属于非正常死亡。

因为嫖娼虽然违法,但不等于警察可以在执法过程中肆意妄为,过度动用暴力。《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即使雷某嫖娼被抓现行,也不过是罚款几千块,拘留几天到十几天的处罚,远远不到处以死刑的地步。一个文人学者,手无寸铁,即使有逃跑的意图也远不到能够威胁多名民警、协警安全的程度,如果是因反抗逃跑而致死就很过分了。

雷某的部分校友与大批网友呼吁,要求展开对雷洋死因的独立、公正调查,要求严惩肇事凶手、彻底整顿约束公安纪律,“得到最基本可靠的人身安全、公民权利和城市秩序。”正是基于对暴力机关暴力执法的恐惧,因为这将关系到所有普通人的安全。不管怎么说,雷某是在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的过程中死亡的,依法相关在场的公安人员就有致人死亡的重大犯罪嫌疑。当然最终还是要看法医鉴定得出的真正死因,但昌平警方不去努力证明自己的无罪,反倒一直致力于证明雷某嫖娼,错过了及时公布抓捕雷某的过程与细节,洗刷致人死亡嫌疑的最佳时机,实在是本末倒置了。

现在昌平检察院已介入并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由第三方对雷某对死因启动司法鉴定,或许是一个更好的选择。笔者建议检察机关尽快启动刑事立案侦查,因为不管雷某的死因如何,都是在嫖娼执法中死亡的,执法民警有义务去证明自己是否无罪,检察机关也有职责对警方执法程序的正当性进行立案调查。民警有错则论罪处刑,无罪则公布真相还警方清白,这不仅是给公众和死者家属一个交代,也是对公安机关的一种保护。

更重要的是,由检察机关出面查明真相,也是对警方的一个制约。不管雷某是否嫖娼,警方是否致其于死地,仅仅是警方越权执法、伪造证据的可能就足以让社会陷入恐慌之中。因为公权力与个人权力之间的差距实在太大了,如果没有另一个公权力的制约,个人——即使是很多个个人都无法与之对抗。雷某的亲友求助于舆论,希望借助舆论监督的压力查明事实真相,但目前看来显然效果不佳,起码警方的精力仍集中在证明雷某嫖娼上,而不是网友们所关心的雷某死因与执法者程序违法。希望检察机关的介入能够改变这一状况。

习近平总书记在4月19日网络安全与信息化工作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网民来自老百姓,老百姓上了网,民意也就上了网。总书记要求领导干部多到网上看看,要重视网络民意。昌平检察院主动介入起码是一个善意的回应。

雷洋案真相尚未查明,群情汹涌的舆论其实并不是想要证明警方的情弊,甚至不是、起码不仅仅是对雷洋命运的关注,而更多的是从中看到了个人在公权力面前的无奈与无助,从而引发了对自身安全的焦虑。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要关注雷洋案的最大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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