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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本基金新規徵求意見:控制規模 撇清“剛兌”

2016年07月19日 15:58:55  來源:人民網

【本報訊】據人民網報導,此前已暫停申報的保本基金傳來新動向。據人民金融獲得的材料顯示,近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向各基金公司下發了《關於就〈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修訂稿)〉徵求意見的通知》(下簡稱《通知》)。《通知》指出,《修訂稿》對保本基金的運作和管理提出了多項新規,其中值得關注的是,修訂稿提高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擔保方在淨資產方面的要求。

《修訂稿》第十項對基金管理人申請募集保本基金提出5項具體要求。其中,第5項要求指出,“已經管理的保本基金及擬申請募集的保本基金中,由擔保人承擔保證責任及由保本義務人承擔償付責任總金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的5倍。”

而在2010年發佈的《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證監會公告〔2010〕30號)中,規定為“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經審計的淨資產的30倍。”相比之下,《修訂稿》的限制大大增加。

深圳一保本基金經理在接受媒體採訪時指出,“這項規則的改變影響很大”。他認為,監管層此前之所以叫停保本基金的申報,就是出於對基金公司擔保機制中隱性兜底承風險太大的考量。另有業內人士認為,此舉會將很多小公司拒之門外。正如此前基金子公司新規一樣,在公募基金主業上沒有達到一定規模的公司將無緣其他產品。

《修訂稿》還對擔保機構提出新的要求。修訂說明中指出,為了完善擔保相關監管要求,增強擔保時效,在《修訂稿》中對第十一條、十二條予以修訂,適度降低擔保機構對外擔保規模,將擔保人或保本義務人對外提供的擔保資產規模不得超過上一年經審計的淨資產的25倍降低為20倍。

修訂說明指出,2015年大半年以來,隨著股票市場大幅波動,保本基金規模快速膨脹,形成一定市場需求。但保本基金作為具備“保本”特性的特定產品,容易形成市場投資者“剛兌”意識,與基金行業強調投資者享受收益、承擔風險的理念並不一致。目前,保本基金產品均採用了連帶責任擔保方式,且多數規定了擔保方擁有無條件追索權條款。這樣的保本保障安排,將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最終的可能風險損失,這與基金公司的資本金制度不相匹配。隨著保本基金規模快速膨脹,潛在的風險損失可能危及基金公司體系,最終損害持有人利益。因此,對《關於保本基金的指導意見》進行了修改。

截至發稿,上述《修訂稿》尚在徵求行業意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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